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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为什么听证系统功能要有所不同?

  《听证规定》对检察听证作了统一规范,但对于“四大检察”而言,由于听证参与主体的诉讼地位、听证所处的诉讼进程、听证证据来源等方面的不同,其各自的听证功能及侧重点亦有不同。


  一、听证参与主体的诉讼地位。民事检察的职能是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检察机关在听证中一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兼听双方意见,承担的是“裁判员”的角色。而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指控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对象存在一定对抗性,在听证中承担的是“运动员”的角色。在行政检察听证中,虽然检察机关是“裁判员”,但在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中,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另一方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与民事诉讼也有所区别。


  二、听证所处的诉讼进程。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系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介入,在听证前并未参与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而在刑事诉讼中,拟不起诉案件和部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是在法院审判活动启动前进行,检察机关有主导决定权,另一部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案件虽在法院审判活动启动后审查,但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前期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也均有参与。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是以启动者的身份参与其中。


  三、听证证据的来源。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较少依职权调取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故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公益诉讼案件也应由检察机关收集证据。行政诉讼中,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固定的证据为标准,故在行政检察中一般不涉及新证据。


  基于上述不同,“四大检察”在各自的听证中应有不同的侧重。例如,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应更侧重于举证示证和咨询论证,而民事检察听证则应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诉权、收集信息、确认事实、息诉息访等功能。因听证证据的来源不同,在民事检察听证中应有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环节,以发挥民事检察听证收集信息、确认事实的功能,而其他检察听证中则少有此环节。可见,相较于其他检察听证,民事检察听证的功能更为多样,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有所区分。


  而就民事检察听证的基本功能而言,一般包括保护当事人诉权、收集信息、确认事实、咨询论证、公正监督、宣传教育、息诉息访等。因民事诉讼案由繁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又包括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多种类型,检察机关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做好促成调解、息诉罢访等工作。故在民事诉讼监督个案中,召开听证的目的、听证系统在办案中所发挥的功能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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