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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谈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人能否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往往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证据?

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概念。这个概念本身不复杂,也不应当存在歧义。那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可以,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就是证据,这是毫无疑问的。很显然,同步录音录像是记录侦查人员对案件讯问的经过,本质上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载体不同,甚至,同步录音录像比供述笔录更加形象客观地展示讯问的过程。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都是作为证据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就更应当属于刑事案件的证据。

目前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证据,主要的分歧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答复有着不同理解。

201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问题的批复》中认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第二点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另外,2012年12月26日两高三部一常委《关于实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这里明确的是“全部证据”,那么,用录音录像载体固定下来的关于讯问过程的证据,在起诉时就应当移送到人民法院。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否有积极作用?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供述笔录本质上毫无二致,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有供述笔录没有的优势,能客观地展示讯问的过程,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供述笔录一直作为主要的证据使用,而不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主要限制于科技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会更多地作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展示,这是肯定的。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应当移送?

如前所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在起诉时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刑诉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9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关于实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规定,都明确了全案材料移送法院,毫无疑问应当包括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四、辩护律师能否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控辩双方的分歧比较明显。其实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另外一个问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不是证据材料?如果是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就顺理成章。如前所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能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属于证据材料。

检察院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不允许辩护律师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复制,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第三点:在人们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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